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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法学院比较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发布者: admin_zdfxy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14日 00:00   

中德法学院比较法学专业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120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比较法学及德国法与欧盟法的研究人才和实务人才。本专业所培养的研究生应养成优秀的人格品质和公民责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精神,具备复合型、外向型和创新型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实务工作能力。本专业的研究生在毕业和取得学位时,应对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具有深刻的理解,对本专业的学术发展具有广阔的视野,对本专业的国际交流具有学术和语言的水准,对本专业的实务工作具有迅速适应的能力。

二、研究方向

    1、德国法

    2、欧盟法

    3、比较民商法

三、学习年限

    本专业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原则上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但是凡依照我院与德国大学所签协作、交流协议规定由院选派赴德国学习的研究生,法学本科毕业者基准学习年限为3年,非法学本科毕业者基准学习年限为4年,两者均含在德国学习的时间1年。

四、课程设置

   (一)学位公共课(计10学分)

    1、马列经典著作选读         108学时     4学分

    2、第一外国语(德语)       216学时     4学分

    3、专业外语(徳语)          36学时     2学分

   (二)学位专业课(计12学分)

    1、比较法学概论              54学时     3学分

    2、比较公法                  54学时     3学分

    3、比较民法总论              54学时     3学分

    4、欧盟法概论                54学时     3学分

    (三)选修课(计12—16学分)

    1、本专业选修课:本类课程由导师在制订研究生业务培养计划时确定,课程数为3至4门,6至8学分。

    2、非本专业选修课:本类课程由研究生在学院和研究生院每学期公布的教学计划的课目内自主选定,课程数为3至4门,6至8学分。

    3、法学本科毕业者须修满12学分,非法学本科毕业者须修满16学分。

    4、选修课的课目列于《中德法学院硕士生课程汇总》和研究生院每学期公布的教学计划中。

   (四)读书报告(计2学分)

    本专业研究生在第一和第二学年,每年须分别撰写1篇读书报告并在本专业一定范围内宣读,读书报告每篇经宣读后获1学分;读书报告的形式、篇幅、质量和宣读等的要求,在研究生业务培养计划中规定。

    (五)补修课(计4学分)

    本专业非法学本科毕业的研究生,应在课程学习的学期内,由导师依据研究生专业(研究方向)培养的要求确定补修2门法学本科的主干课程,每门课2学分。

五、其它教学环节

    (一)科研论文(计2学分)

    本专业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参加相关的科学研究,并在第一学年末和第二学年末分别提交1篇学年科研论文,或具有较高理论和实践价值的专业调研报告,经导师评阅合格以上可获得1学分。

    (二)社会实践

    本专业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依据专业(研究方向)培养的要求,参加为数不少于36学时的教学实习、学术调研、社会服务或其他实践工作。研究生的社会实践由导师或活动组织者予以考核,考核结果列为研究生毕业鉴定的内容之一。

   (三)课题研究

    本专业鼓励并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积极参加专业学术和社会生活的课题研究;导师应结合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社会实践、学位论文等各培养环节,组织、引导研究生进行课题研究,并指导研究生作出高水平、独创性的成果。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成绩显著或课题研究的成果在规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奖励相应的学分。

六、培养方式

    本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应积极探索和实践具有鲜明的办学特色和专业特征的培养模式,尊重多元化和个性化的教育教学理念,树立创新精神,注重培养质量,强调建立科学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将知识传承、科学研究和实践能力有机地融合在培养的全过程中。

    本专业实行导师集体培养和导师个人负责的培养机制,充分发挥本专业导师跨学科、专业的学术结构优势,构建学科交叉、融合、互补和合作的学术团体培养力量,统筹指导研究生的培养。导师个人全面负责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实践工作的指导,并对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学院根据国家的法规和学校的规章统一管理研究生的教育教学,建立本院的培养制度,落实具体的培养措施,监控培养的各个环节。学院将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内、外教育教学资源,建立有效的交流机制和合作关系,吸收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引进国内、外专家、学者共同参与本专业研究生的教学和培养。

    本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应制订研究生业务培养计划,并阶段性地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评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应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应与科学研究和法律实务有机地相结合。研究生导师应组织、指导研究生参加科学研究,使之成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研究生应积极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实务工作的能力。学院应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或适当的监控和评估,确保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七、考核方式

    本专业研究生培养的各个重要环节都应进行相应的考核,以检查、评定培养的结果和培养的质量。研究生的课程考核除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任课教师应充分考虑培养的要求和课程教学的目的,自主决定相应的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本专业研究生在导师组织、指导下参加科研工作、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予正式考核。本专业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应进行中期考核,以认定是否具有选派出国继续学习和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资格。

八、学位论文的选题与撰写

    本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在导师指导下自主确定,并在学院和导师的组织下做开题报告。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独立完成,严禁违犯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的行为。导师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课题选择、资料收集、开题报告、撰写进程、指导措施、论文质量和答辩要求作出明确、切实的规划,并认真监控撰写进度,检查撰写质量。对不执行规定的撰写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导师可在论文答辩前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将根据导师的意见并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九、答辩及学位授予

    本专业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并经导师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进入答辩程序。本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包含相近专业的专家学者,需要时可聘请实际部门的高级资深人员参加答辩委员会。本专业研究生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工作,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硕士学位。依照学院与德国大学所签订的协作、交流协议选派德国继续学习的研究生,完成德国大学规定的学习,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授予德国大学的硕士学位。

十、参考资料

    本专业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所必需的专业参考资料由导师在制定研究生业务培养计划时选定,参考资料应能体现专业经典理论、学术前沿成果和科学人文思想,应能突出因材施教、特色培养的原则和创新教育、精品教育的理念。

十一、质量监控

    本专业研究生培养视质量为第一要务,学院从质量理念、评价制度和培养过程全方位建立科学的质量观念和行为模式,在研究生培养的每个重要环节设计质量标准和评价方式,切实保障并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院制定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流程,明确监控的环节、事项、任务、标准和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学院实行研究生培养的质量评估制度,对研究生培养各重要环节的质量进行长期与阶段性相结合的评估。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和评估的结果,将作为制定研究生培养各环节质量标准和其它相关培养政策和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〇〇七年九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