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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订研究生业务培养计划的若干指导性意见
发布者: admin_zdfxy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14日 00:00   

关于制订研究生业务培养计划的若干指导性意见

 

中德法学院2004年[10]号

 

 

    为保障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根据国家、学校和我院有关规定的精神,就制订我院研究生业务培养计划特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研究生业务培养计划是研究生导师培养、指导研究生的基本依据,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业务学习、考核以及研究生学位申请和毕业资格审查的基本依据,也是我院对研究生培养进行质量监控、检查的基本依据。研究生业务培养计划一经审核批准,学院、导师和研究生必须遵照执行。业务培养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情势变迁确需更改原定计划内容的,应征得导师的同意和学院的批准。

    二、研究生业务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入学后的三周内,由研究生导师负责并指导研究生制订。研究生业务培养计划的制订应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和我院有关研究生业务培养的各项规定,全面落实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目标和质量要求,认真贯彻因材施教和特色培养的原则,严谨、审慎地采取各项培养措施,积极探索个性化的培养方式,努力实践精品教育和创新教育的培养理念。研究生业务培养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全面、准确地填写在《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业务培养计划》表内。

    三、研究生入学后,应对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外语水平作出书面的自我评估和鉴定,并在制订研究生业务培养计划前及时报告指导老师。自我评估和鉴定应全面、准确,使导师能对研究生现有的专业知会状况有一客观的了解,作出合理的评价,为制订业务培养计划奠定真实的基础。研究生导师应根据研究生既有的专业能力和外语水平,依照本专业和研究方向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因人制宜地制订研究生业务培养计划。

    四、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应在业务培养计划中作出全面的安排,课程设置以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为基本依据,导师可针对研究生的自身情况和培养目标,提出课程学习要求,作出专业选修课程和补修课程的具体安排;研究生在遵从专业和研究方向培养目标和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未来发展的需要,科学设计自己的课程学习计划,自主选择有利于自己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与提高的非专业选修课程,为进一步的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打下能力和素养的基础。

    五、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应在业务培养计划中作出认真的安排,提出严格的要求。导师应根据自身的学术特长和教学、科研范围,结合研究生的专业发展需要确定研究生的专业研究方向,并提出研究方向学习、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目标,以及实现学习、工作目标的方式和要求。                       

导师应充分利用自身的学术资源组织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有条件的可由研究生独立承担具体的科研项目。导师应结合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研究课题,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科研工作作出分阶段、有目标的安排,尽可能地要求在学年(期)科研论文中体现科研工作阶段性的成果,努力使研究生的科研工作持续发展,不断进步,达到培养高水平的科研能力和凝练高质量的学位论文的目的。

    六、研究生的社会实践是研究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也是研究生业务培养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学院、导师和研究生必须予以严肃对待,加强组织,认真落实。在研究生业务培养计划中,应根据研究生的专业特点和培养要求,结合现有社会资源与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学术研究的需要,明确规划研究生社会实践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要求。作为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阶段,研究生社会实践的最终结果应予评价和考核。

    七、认真读书,多读书,读好书,是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学院应为研究生创建发奋读书,钻研知识的学术氛围和良好条件;导师应积极引导研究生多读书,读好书,并在指导读书的过程中,促使研究生养成人文精神,奠定学术底蕴,扩展科学视野;研究生应自觉培养努力读书、认真读书的学习习惯,并在读书中勤奋思考,不断总结,丰富思想,提升能力。在研究生业务培养计划中,应科学规划研究生的课余读书,所列书目应能体现专业经典理论、学术前沿成果和科学人文思想,有针对性地提出研究生撰写读书报告的篇数、字数和质量要求,并予以认真的评价和考核。

    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是最终检验学院与导师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质量,以及研究生自身学术能力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标准,也是学院与导师的学术信誉、学术地位,以及研究生本人的切身利益所在,学院、导师和研究生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重视、认真落实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划、撰写和答辩。研究生业务培养计划中,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课题选择、资料收集、开题报告、撰写进程、指导措施、论文质量和答辩要求作出明确、切实的规划,提出严谨、科学的要求,确立高质量、高水平的标准,保证研究生能独立、充分地完成学位论文。

 

 

 

                                                                        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

                                                                        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