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学院确定攻读硕士学位
研究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
一、为保障我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调动硕士生学习、科研等业务发展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经中国政法大学决定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并被我院聘任为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均可指导我院的硕士生,履行指导教师的职责,享受指导教师的权利。
三、凡被我院录取的硕士生均可在学院的全体硕士生指导教师中选择自己的指导教师,接受指导教师在本人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指导。
四、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确定实行指导教师与硕士生双向选择和学院统筹安排相结合的方式。
五、每名硕士生指导教师指导我院的硕士生每届一般不超过三人,确因培养工作的需要指导硕士生的人数每届最多可增至五人。每名硕士生只能选择一名硕士生指导教师作为自己的指导教师。
六、每届硕士生入学后的六周内应完成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确定;硕士生指导教师一经确定,指导教师即应开始履行硕士生的培养职责,硕士生应开始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
七、硕士生指导教师确定的基本程序如下:
1、学院以书面或网络的方式向硕士生公布指导教师个人教学、科研以及社会相关工作的基本情况;
2、硕士生向学院提交详尽、准确的本人专业状况和在学期间专业研究方向以及学习意愿的书面介绍;
3、学院组织硕士生填写《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与硕士生本人的书面介绍同时送达被申请的指导教师;
4、指导教师收到本条3的材料后,应安排与有关硕士生面谈,决定是否同意指导提出申请的硕士生,并将书面决定和理由以及所收到的全部材料返回学院;
5、学院审核指导教师的决定;
6、经本条上述程序尚未确定指导教师的硕士生返回本条3的程序重新申请指导教师,或由学院统筹安排指导教师。
7、学院公布硕士生与指导教师名单。
八、硕士生指导教师一经公布,除符合大学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程序,硕士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解除;经学院批准解除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硕士生指导教师。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