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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著名法学家苏永钦教授来我院作题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编纂若干问题探讨”的讲座

发布者:admin_zdfxy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7日 16:59   

台湾著名法学家苏永钦教授来我院

作题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编纂若干问题探讨”的讲座

 

 

 

 

 

2009526下午,应中德法学院米健院长之邀,台湾著名法学家,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法学院院长兼法律系主任苏永钦教授在中德法学院图书馆为中德法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编纂若干问题探讨”的报告。讲座由中德法学院院长米健教授主持并点评。

下午两点二十分,苏永钦教授一踏入中德法学院图书馆,守候多时的师生们立即报以热烈的掌声,欢迎这位享誉海内外的法学家的到来。

首先,米健院长代表中德法学院对苏永钦教授的莅临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回顾了苏永钦教授对两岸法学交流所作出的贡献。接着,苏永钦教授回顾了自己二十多年来参与台湾地区民法典改革的经历,对台湾地区在民法典修改方面的经验教训进行了简要的总结。苏永钦教授接下来点评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典的特色,并着重指出了德国民法典的两个重大贡献:一是创造了精确的语言和精确的概念,并用逻辑的和抽象的方法将整个民法典体系贯穿起来。二是德国民法典构建了一种内在的普通——特别的双重结构。德国民法典的这两大贡献使得民法典抽象出民事关系中最基本的一般规定,从而奠定了民事法律的基础结构。以此为基础,苏永钦教授对于大陆民法典的编纂提出了两方面的建议:一是大陆现在在分步骤制订民事法律的过程中一定要有大局观念,应当将每一部民事法律放在民法典的体系下来统筹规划,全局思考;二是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应当是位于最基础的位置,应当尽量地抽象和精准,同时避免政策倾向的介入,将政策的贯彻交给部门民法来解决,民法典方能历久而弥新。接着,苏永钦教授从德国民法典总则的内容、物上请求权和相邻关系三个方面指出了德国民法典在体例安排方面的不足之处,并认为一个清晰的体系结构安排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根本问题。

除此之外,苏永钦教授还认为物权法定主义是区分物法与债法的最主要理由。而物权法定主义最主要的考量因素在于交易成本。随着电子登记手段的运用,交易成本的问题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于是,物权法定主义的缓解乃至物权自由化就存在一定可行性。之后,苏永钦教授还对于《合同法》52条第5项进行了简单的点评,并由此引申出,虽然英美法系的体系不可以移植,但是案例法可以对大陆法系的体系进行补充。

苏永钦教授的报告结束后,米健教授进行了简要的点评。之后,苏永钦教授认真和耐心的回答了中德法学院部分老师和学生提出的问题。在报告会的尾声,中德法学院全体师生再次用热烈的掌声向苏永钦教授的精彩报告报以诚挚的感谢。

                               (中德法学院 姜琦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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