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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法学家法治对话内容综述

发布者:admin_zdfxy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2日 00:00   

20061091830分,我校中德法学院与比较法研究所联合主办的中德法学家法治对话在我校昌平校区大礼堂热烈举行,到场师生逾2000人。参与本次对话的中方学者是我校著名教授江平先生,参与对话的外方学者则由来自德国的布劳洛克教授(Uwe Blaurock)、科尔教授(Helmut Kohl)、克努特尔教授(Rolf Knütel)、何意志教授(Robert Heuser)以及来自瑞士的胜雅律教授(Harro von.Senger)组成。我校中德法学院院长米健教授主持本次对话,中德法学院的迟颖副教授和张学哲博士在本次对话中担任翻译。

    江平教授率先就中国能否推翻物权法定主义’”这一热点问题展开讨论。他指出,面对《物权法草案》中认可的可以将具有物权特征的其它权利视为合法的物权这一规则,当今中国学者说法并不一致。对此,江平教授明确表示,基于我国地大物博、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基本国情,地方很难仰赖中央统一物权法解决所有现实问题,因而我们的物权法应当对德国所奉行的较为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打一些折扣,甚至允许各地方通过合法手段设定某些物权,只要这样做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学者们就应当予以支持。

    德国著名法学家、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的前任院长布劳洛克教授则以新近欧洲法院判决对德国公司法的意义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他谈到,目前欧洲法院做出的判决是以基本权利的保护作为前提和最终的目的的,因而为了保证商人在欧盟内部自由流动,欧洲法院通过5个判例,并以此最终打破了原先商人在目的国家设立公司必须遵守目的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使得德国公司法面临着以降低准入门槛为代价获得竞争能力的挑战。此外,在某种程度上,欧洲法院的判例得以构成对德国原有法律秩序的巨大冲击,这在当今德国是一个普遍现象。

    科尔教授接着布劳洛克教授的话题继续谈到,如果尊重欧洲法院的判决,那么每一个人都可以在德国公司法所允许的形式之外选择其它的注册方式,这给德国立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科尔教授因而提出他的质疑,欧洲法院是否有权利做出这样的判决。

    德国著名罗马法学家、波恩大学法学教授克努特尔先生以先占的竞争为题给同学们带来了一堂生动的比较法课程。他从两千多年前希腊人针对一个城邦的先占竞争谈起,而后指出罗马法中针对先占竞争者之间纠纷的不同的判断规则。时值近代,美国纽约最高法院于1805年也曾对两位猎手之间关于争取猎物的纠纷做出了符合优士丁尼法典中的法律逻辑的最终判断,而2001年美国加州法院亦援引相类似的规则解决明星棒球纠纷案。德国则为了保护先占竞争者的合法权利,而于1988年修改了交通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内容。克努特尔教授用诸多精彩的案例最终论证了罗马法的无处不在。

    接下来,何意志教授用汉语阐发他的论题,即宪政与法治在德国和中国的影响,博得了同学们长时间的掌声。他首先指出德、中两国在宪政发展的过程中有着相似的一面,而今的中国正像19世纪初的德国那样开始把法治宪政作为一个重要的口号在全社会呼吁并普及。但是,中国对于法治的理解似乎与西方人的理解并不一致。

    随后,来自瑞士苏黎士大学的胜雅律教授亦用熟练的汉语做了题为法律智谋学的发言。他指出,法律与智谋在中国是两个相互联系却又有所区别的范畴,一为,即常规的游戏规则,而一为,即非常规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至于这两个范畴之间的具体联系,胜雅律教授共列举了它们之间的五种关系,深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精髓。

    最后,到场师生利用剩余时间向六位“对话”参与者提出了诸多问题,并得到了诸位大师精彩并且详细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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