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章程
发布者: admin_zdfxy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14日 00:00   

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性质

  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以下简称“中德法学院)是一个行政上隶属于中国政法大学, 建立于原中国政法大学德国法研究中心基础之上,建制为大学学院,主要面向法律界的学术性团体。

第二章 宗旨

  中德法学院的宗旨是促进和加强中国法律界和德国法律界,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及法制建设等方面的联系、沟通与合作, 以具体、现实及有效的方式与途径, 积极推动和实践中德两国之间的法制国家对话,着重培养一批能够深入了解和研究德国法的专业人才,努力寻求为中国法律的完善可供借鉴的有益经验,努力促进中国法制的发展和法制国家的建立。

  中德法学院将建成德国法在中国的研究和传播中心,同时学院也致力于向有志了解中国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德方法律界人士介绍和传播中国的法律文化、政治制度及法制建设,积极推动中德法律界的友好往来与文化沟通。

第三章 学院建立与设置

1.      采取中德双方合作的方式, 由双方共同出资建立中德法学院。中方出资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德方为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

2.      学院招收德国法研究生,学制三年。招收德语基础好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和有一定法律基础的德语专业的毕业生。第一学年在中国进行专业学习,由中方和德方教授授课,同时进行德语的强化培训; 第二学年在德国大学进行德国法学习和研究;第三学年回国进行毕业论文写作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合格后,由中方授予硕士学位,或由中德双方共同授予学位。

3.      举办德国学生的中国法进修班。招收对中国法律和文化有兴趣,并有一定汉语基础的德国学生,进行为期三个月至半年的中国法学习和进修。由中国教授讲授中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并组织进行法院、律师事务所的调研和实习。

4.     
设立德国法师资培训班。面向全国招收讲授或研究德国法或比较法的教师进行德国法的培训。由德国教授在国内授课, 或派往德国大学进行短期培训。

5.      成立法律咨询部。为中德政府、各类机构、公司等提供中德法律咨询,进行专题研究和项目合作。

第四章 工作范围与目的

1.      与德国有关学术机构进行合作, 共同开办法律课程,全面、系统的介绍和研究德国法律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发展,以对德国法律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思想方法等有一个全面、系统和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2.      以德国法为中心,研究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并结合中国现实国情, 研究和把握中国法的表现模式和发展趋势。

3.      全面、系统的收集和整理有关德国法律的资料和信息,积极与德方进行信息沟通与交换,为研究德国法提供原始、权威和翔实的资料,建立成国内资料最全面的有关德国法研究的信息中心。

4.      积极推动中德法学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进行双方学者或学术团体定期或不定期的互访,联合举办学术研讨会,进行共同的课题研究,确立学院在国内同类研究方面领先的地位。

5.      组织翻译在德国乃至欧洲法律界公认的经典法学著作或在德国普遍使用的教科书,使中国法律界能够对当代德国法学及法制的现状及发展趋向有一基本而系统的了解。

6.      与德国有关机构合作,开展对欧盟法的研究,以了解和跟踪欧盟法的最新发展现状及趋势。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

1.      中德法学院的组织与运作以中国政法大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为依据。

2.      学院设中方院长德方院长各一名, 由合作双方分别任命。中方设副院长一名,由中方院长推荐,中方学校任命。设行政秘书一名,由中方院长任命。

3.      中德法学院设院务会,成员由中德双方的院长、副院长及教务主任组成,负责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及对院务重大工作作出决议。学院设置教学科研人员编制10-12名,可视工作需要在校外和境外(主要视德国)聘请顾问和兼职教授,由学校颁发聘请书,其编制流动。

4.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和管理权。

5.      学院于每一学年结束时进行年终总结,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全体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和惩处。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1.      学院的成立、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聘任、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的购置,各项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等
经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划拨。

2.      学院的财务管理严格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

3.      学院设会计一名, 出纳一名,按职责负责学院的财务工作。

4.      学院经费的日常支出,须由院长书面批准同意。

5.      学院财务管理独立,实行二级核算制度;按季度向学校财务处上报财务支出状况,并呈报必要的报表。

6.      学院依照与德国有关机构或基金组织的合作协议所获得的项目经费,须依照有关合作协议实行财务支
出与管理。

7.      学院财务接受学校财务处的监督和统一管理。学院成员也有权对学院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生效与修改

  章程由学院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后上报学校,并由学校批准后生效。在必要时,章程可由院长或两名以上的成员提议并由学院全体成员讨论修改。

第八章 附则

中德法学院办公地点设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联合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