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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办“第八届中德宪法论坛•税收的宪法控制研讨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1日 16:50   

        9月9日,由中德法学院与法学院宪法学研究所、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共同举办的“第八届中德宪法论坛·税收的宪法控制探讨会”在北京举行。

        会议开幕式由我校法学院秦奥蕾教授主持,法学院长焦洪昌教授、德国艾伯特基金会驻中国代表仁恺先生出席了开幕式并发表致辞。在开幕式上,为感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前法官莱茵哈德·盖尔教授多年来对中德两国法学交流作出的杰出贡献,焦洪昌教授向盖尔教授颁发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聘书。

        研讨会主题为税收的宪法控制,共分为三个单元:财产权对税收的控制、平等权对税收的控制与税收法定原则。在每单元的讨论中,由中国学者和德国学者分别围绕该单元议题作报告,报告结束后双方学者共同就报告内容进行与谈和讨论。第一单元的研讨主题为财产权对税收的控制,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教授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薛小建教授共同主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前法官莱茵哈德·盖尔教授以《税负与财产保护》为题作了报告。盖尔教授通过研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相关判决指出,就税负而言,财产权仅在特殊例外情形受到保障。根据联邦宪法法院第二审判庭近年来作出的判决,纳税义务人在征税期内获得的赢利或额外收益,这些额外获得的存续落入了《基本法》第14条的保护范围。我院谢立斌教授以《财产权对房产税的控制》为题作了报告。谢立斌教授根据自由权审查的分析框架,分别讨论了整体意义上的财产是否属于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房产税是否构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干预以及房产税能够得到宪法上的正当化等三个问题,并提出国家可以开征房产税,但不得对纳税人设定过重的税负。报告结束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就两位教授的报告内容进行了与谈,指出了中德两国在宪法文本中对财产权进行限制的异同,提出我国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才是征税的合宪性基础,双方学者们就此展开了热烈讨论。

        第二单元围绕平等权对税收的控制展开研讨,主持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翟国强研究员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元起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征教授以《宪法平等条款对国家征税权的约束》为题作了报告。陈征教授在其发言中阐述了宪法平等原则的内涵,并提出应至少在所得税领域普遍适用量能课税原则,从而代替传统的对价原则。黑森州警察与行政学院巴尔托诺教授以《税法上的平等保护》为题作了报告。巴尔托诺教授从宪法的一般平等条款出发,介绍了德国税法中平等原则的不同表现形式,并提出经济能力是最核心的比较标准和区别对待标准,立法者则应当在采取区别对待措施的同时提出充分的宪法理由。报告结束之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徐继强教授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进行了与谈,提出了我国宪法平等条款在税收领域运用的现实意义,双方学者们围绕以上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法律保留原则对税收的控制构成了第三单元的主题,该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任喜荣教授与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共同主持。德国石荷州高等法院施马尔茨法官以《法律保留及其在税法上的意义》为题作了报告。她分别论及了法律保留的历史发展及其起源、一般性法律保留的内容和特点以及结合联邦宪法法院的司法实践阐述了税法的特殊性,提出税法必须满足严格的法律保留要求。中南大学法学院周刚志教授以《中国历史语境中的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为题作了报告,梳理了国内外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发展过程,提出可以在房产税等特定地方税种上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相应的税收政策调整权,从而为中国财税体制改革打开新的格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松锋讲师则以《税收法定之限度》为题做了报告,提出目前完全由全国人大承担税收立法职责,是严格的规则主义,可能为税务行政部门带来执行困难的问题。浙江大学法学院郑磊副教授和厦门大学法学院陈鹏副教授进行了与谈,详细阐述了法律保留在刑法、行政法等其他领域内的实践现状,提出了法律保留在税收领域进行运用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双方学者也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纷纷就报告和与谈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经过三个单元的主题研讨,会议又就税收的宪法控制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小组讨论。小组讨论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叶海波教授、青岛大学法学院门中敬教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前法官盖尔教授、黑森州警察与行政学院巴尔托诺教授与德国石荷州高等法院施马尔茨法官等人主要参加了讨论。中德双方学者以本国实践为基础进行交流,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讨论气氛热烈。

        在本次学术研讨会上,中德双方宪法学者进行了高水平学术交流,加深了对彼此法律制度的认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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